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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审计局关于对李洪斌同志任县城投公司董事长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通知
阳审经审通[2018] 5号
阳新县审计局关于对李洪斌同志任县城投公司董事长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通知


阳新县城投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阳新县县委组织部委托(阳组监函[2018]8号),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4月20日起,对李洪斌同志任职期间(2014年9月至2018年2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其他年度或延伸审计相关单位。)请提供相关资料及李洪斌同志个人述职报告(个人述职报告内容包括:1、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2、任职主要经济目标任务;3、履行经济责任的措施、效果及评价;4、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个人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5、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6、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对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请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陈洪华
  主     审: 余  滔
  审计组成员:索静  黄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