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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济开发区东山村)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0945 发布日期: 2015-01-14 发布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网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济开发区东山村)
阳土资征补安告[2014]第 127号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更好的服务我县经济发展,我局对经济开发区东山村村委会部分土地实施征收,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土批[2014]2388号文批准的《关于阳新县2014年度第37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征收土地方案,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征收东山村的土地面积为5.4059公顷(81.0885亩)。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
(一)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该项目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东山村据实支付被征地组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进行安置。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合计302.6732万元,由东山村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各相关权利人,同时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发放登记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好应安置人员的生产及生活。开发区管委会要监督被征地村按程序确定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督促东山村按方案将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户。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必须将征地各项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五、征地补偿费用途
根据湖北省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农业安置的,在经全村或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群众或群众代表同意后,可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其他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第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附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一、征用土地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征收东山村的土地面积为5.4059公顷(81.0885亩)。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 地 补 偿 费 | |||||||
合计 | 年 产 值 | 补偿倍数 | 修正系数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费 |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 ||
水田 | 1.1398 | 66.6783 | 1500 | 25 | 1 | 25.6455 | 38.4683 | 2.5646 | / |
旱地 | 1.8916 | 110.6586 | 1500 | 25 | 1 | 42.5610 | 63.8415 | 4.2561 | / |
林地 | 0.8186 | 32.2324 | 1500 | 25 | 0.7 | 12.8930 | 19.3394 | / | / |
农村宅基地 | 0.7948 | 44.7075 | 1500 | 25 | 1 | 17.8830 | 26.8245 | / | / |
农村道路 | 0.1019 | 5.7319 | 1500 | 25 | 1 | 2.2928 | 3.4391 | / | / |
坑塘水面 | 0.4964 | 33.5070 | 1500 | 25 | 1.2 | 13.4028 | 20.1042 | / | / |
田坎 | 0.1628 | 9.1575 | 1500 | 25 | 1 | 3.6630 | 5.49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5.4059 | 302.6732 | / | / | / | 118.3410 | 177.5115 | 6.8207 | / |
该项目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东山村据实支付被征地组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进行安置。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合计302.6732万元,由东山村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各相关权利人,同时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发放登记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好应安置人员的生产及生活。开发区管委会要监督被征地村按程序确定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督促东山村按方案将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户。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必须将征地各项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五、征地补偿费用途
根据湖北省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农业安置的,在经全村或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群众或群众代表同意后,可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其他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第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附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