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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综合农场)
阳土资征补安告[2014]第 086号
为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更好的服务我县经济发展,我局对综合农场部分土地实施征收,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土批[2014]1576号文批准的《关于阳新县2014年度第16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征收土地方案,批准用途为住宅、商服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征用综合农场的土地面积为2.7357公顷(41.0355亩)。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
地类 面积
(公顷)
征 地 补 偿 费
合计

补偿
倍数
修正
系数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青苗费 地面附着
物补偿费
旱地 0.8166 47.7711 1500 25 1 18.3735 27.5603 1.8374 /
果园 1.0554 71.2395 1500 25 1.2 28.4958 42.7437 / /
草地 0.4494 10.1115 1500 25 0.4 4.0446 6.0669 / /
坑塘水面 0.3068 20.7090 1500 25 1.2 8.2836 12.4254 / /
沟渠 0.0554 3.1163 1500 25 1 1.2465 1.8698 / /
田坎 0.0521 2.9306 1500 25 1 1.1723 1.758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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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7357 155.8780 / / / 61.6163 92.4244 1.8374 /
(一)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该项目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综合农场据实支付被征地组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进行安置。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合计155.8780万元,由综合农场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各相关权利人,同时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发放登记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好应安置人员的生产及生活。城东新区管委会要监督被征地村按程序确定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督促综合农场按方案将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工的部分落实到户。被征地单位必须将征地各项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单位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五、征地补偿费用途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附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单位集体组织为单位,书面形式向城东新区管委会提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