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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韦源口107)

国土征告字[2012]第107号

《关于阳新县2011年度第28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12年2月13日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鄂土资函[2012]36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位置、面积、批准用途、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具体地类:本次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韦源口镇韦源口居委会(具体四至见勘测定界图),征收面积1.8460公顷(27.690亩),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具体面积、地类如下:
                   面积:公顷
水田 旱地 果园

坑塘
水面

田坎
其它
草地
农村宅基地
合计
居委会 0.1003 0.0033 0.4539
0.2757

0.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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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7

1.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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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本次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精神执行,征地费用综合补偿标准为44.5914万元/公顷。征地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两种安置途径予以安置。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一)登记时间: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9月15日;
(二)登记地点: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所;
(三)联系人:程一波;
(四)联系电话:7332332。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将以我局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