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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征收土地公告(韦源口107)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2-00206 发布日期: 2012-08-15 发布机构: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韦源口107)
国土征告字[2012]第107号
《关于阳新县2011年度第28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12年2月13日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鄂土资函[2012]36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位置、面积、批准用途、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具体地类:本次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韦源口镇韦源口居委会(具体四至见勘测定界图),征收面积1.8460公顷(27.690亩),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具体面积、地类如下:
面积:公顷
![]() | 水田 | 旱地 | 果园 | 坑塘 水面 | 田坎 | 其它 草地 | 农村宅基地 | 合计 |
居委会 | 0.1003 | 0.0033 | 0.4539 | 0.2757 | 0.0060 | / | 1.4607 | 1.8460 |
/ | / | / | / | / | / | / | / | / |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一)登记时间: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9月15日;
(二)登记地点: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所;
(三)联系人:程一波;
(四)联系电话:7332332。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将以我局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