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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征收土地公告(木港村)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2-00202 发布日期: 2012-03-08 发布机构: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木港村)
国土征告字[2012]第033号
《关于阳新县2011年度第18批次建设用地(地块四)的请示》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11年12月31日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鄂土资函[2011]33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位置、面积、批准用途、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具体地类:本次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木港镇木港村(具体四至见勘测定界图),征收面积0.0573公顷(0.8595亩),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被征地所有权人及具体面积、地类如下:
面积:公顷
水田 | 旱地 | 沟渠 | 殡葬 用地 | 田坎 | 其它 草地 | 农村宅基地 | 合计 | |
木港村 | 0.0431 | / | 0.0073 | / | 0.0069 | / | / | 0.0573 |
/ | / | / | / | / | / | / | / | / |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一)登记时间: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4月7日;
(二)登记地点: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所;
(三)联系人:程一波;
(四)联系电话:7332332。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将以我局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