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简体中文
- 无障碍阅读

热搜词:

名 称: 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房屋征收的通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1-00356 发布日期: 2011-10-20 发布机构: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房屋征收的通告
一、征收范围:阳新大道东段、湖东大道、环湖南路、环湖西路、湖滨大道、莲花一桥、莲花二桥、安置房建设等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阳新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房屋征收统一指挥、协调、管理工作;阳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阳新县工业园(城东新区)管委会、兴国镇人民政府等机关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2011年10月15日-12月30日。
四、征收补偿:按照《阳新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集中还建房地址:按照就地就近集中安置原则,集中还建房选址在白杨小区、彭山小区、熊家垴小区等地。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阳新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房屋征收补偿
安 置 方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提高我县城市品位,保障城东新区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阳新县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县政府决定实施城东新区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的房屋征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予以公布。
第二条:征收部门:阳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第三条:征收范围:阳新大道东段、湖东大道、环湖南路、环湖西路、湖滨大道、莲花湖一桥、莲花湖二桥、安置房建设等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征收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5日起实施征收。
第五条:征收签约期限: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2月30日。
第六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依程序征收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协议征收等共计三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二章 依程序征收的补偿安置
第一节:货币补偿方式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房屋装修等根据市场价格依法评估,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征收证件齐全的空宅基地只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九条:征收单位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另行协商处理。
第二节:产权调换方式
第十条:按照“节约用地,提高城市水平、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原则,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房屋征收实行集中统一建设,就近安置,还建多层或高层住宅楼。集中还建房选址在熊家垴小区、白杨小区、彭山小区。户型面积分为80?、100?、120?、139?四种类型(实际面积以房屋竣工后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单户独院私房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部分,按照“征一还一、结算差价”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主体房屋实际占地之外的剩余土地,其他的附属物、构筑物、房屋装修等不计还建面积,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部分的建筑面积与还建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如下公式结算差价:
差价=(还建房市场单价的90%-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部分房地产市场单价)×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相等的部分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的多层单元式住宅楼,手续证件齐全,并已按国家政策规定缴足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其主体建筑物实行“征一还一”进行产权调换,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其他的构筑物、附属物、房屋装修等不计还建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还建房面积,按“征一还一”置换后,剩余面积大于单套还建房面积50%的,被征收人可以继续选择置换还建房,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如剩余面积小于单套还建房面积50%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和还建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实际占地外剩余土地、附属物、构筑物、房屋装修等均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资金等另行结算,也可冲抵房屋差价。
第三章 自愿协议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自愿主动协商的,采取主体房屋比例置换,被征收房屋整体占地面积减去还建房分摊土地面积后剩余面积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其他的附属物、构建物、房屋装修等不计还建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面积与还建房面积置换比例,选择多层建筑还建房的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0.9;选择高层建筑还建房的为框架结构1:1,砖混结构1:0.9,砖木结构1:0.8,不结算差价。
第十七条:土地剩余面积货币补偿结算方式
土地剩余面积价格=(被征收房屋整体占地面积-还建房分摊土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土地单价。
被征收房屋土地单价根据该土地的区段位置,土地性质,剩余使用年限等情况根据评估价格并遵照《关于城东新区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征收无合法证件手续房屋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按置换比例换算成还建房面积并置换后剩余面积大于单套还建房面积50%的,可以继续选择置换还建房,如剩余面积小于单套还建房面积50%的,将剩余面积还原成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面积后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实行货币补偿。如还建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换算后的面积,还建房多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还建房的基准价购买。
第十九条:还建房基准价为框架结构高层房屋1600元/?,框架结构多层房屋1200元/?。
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多出面积,按房屋新旧程度和结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个不同类别的等级,分别核定补偿价格。
一类:全框架结构一层以上,或砖混结构二层以上,贴外墙砖,装铝合金窗,建成时间八年以内(建成时间八年以上的,其类别与补偿标准下降一类),补偿标准为1200元/?;
二类:砖混结构二层以上,木窗户,外墙涂料或其它粉刷,建成时间八年以内(建成时间八年以上的,其类别与补偿标准下降一类),补偿标准为1000元/?;
三类:一层砖混结构,补偿标准为900元/?;
四类:一层砖木结构,补偿标准为750元/?;
五类:一层土木结构,补偿标准为650元/?。
第二十条:非主体建筑及附属物,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补偿价格:
(一)主体建筑以外搭建的厨房。根据新旧程度和结构不同,划分为以下三个不同的类别等级,分别核定补偿价格:
一类:框架结构,贴外墙砖,装铝合金窗,建成时间八年以内(建成时间八年以上的,其类别与补偿标准下降一类),补偿标准为750元/?;
二类:砖混结构,装木窗户,外墙涂料或其它粉刷,建成时间八年以内(建成时间八年以上的,其类别与补偿标准下降一类),补偿标准为650元/?。
三类:砖木结构或土木结构,补偿标准为550元/?。
(二)主体建筑以外搭建的厕所及牛栏、猪圈。砖混结构的根据新旧程度核定补偿标准为320-220元/?,砖木结构的根据新旧程度核定补偿标准为220-120元/?,土木结构的根据新旧程度核定补偿标准为120-80元/?。
(三)主体房屋屋面上隔热用房、主体房屋底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简易房屋均视为非主体建筑,不计还建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水泥晒场。厚度20?以上的,补偿标准为70元/?;厚度10-20?的,补偿标准为50元/?;厚度10?以下的,补偿标准为35元/?。
(五)围墙。浆砌块石墙232元/m3;浆砌砖墙216元/m3。
(六)家用压把水井。深度6M以下的,补偿标准为1500元/口;深度6M以上的,补偿标准为2000元/口。
(七)石头挡土墙。浆砌石材191元/m3;干砌石材178元/m3。
(八)屋基脚。毛石基础191元/m3;地圈梁1400元/m3。
第二十一条:主体建筑室内装修,划分为以下五个级别,分别核定补偿价格。
一级:室内仿瓷或乳胶漆墙面、吊顶、地板砖或木地板、壁柜、不绣钢扶手、包门等,补偿标准为160元/?。
二级:室内仿瓷或乳胶漆墙面、地板砖、壁柜、包门等,补偿标准为120元/?。
三级:室内白灰墙面、水磨石地面、油漆墙裙等,补偿标准为80元/?。
四级:室内白灰墙面,未装饰装潢,补偿标准为40元/?。
五级:墙面未粉刷,室内水泥地坪,补偿标准为20元/?。
对以上主体建筑物以外的附属用房、构筑物、装修等价值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按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四章 优惠措施和配套政策
第二十二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协议征收方式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征收单位用户搬迁费另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协议征收方式的自行找房过渡,过渡期为18个月,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物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还建房交付使用超过过渡期限,仍按同等标准支付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表、电表等迁移免收迁移费。还建房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由各相关部门免费办理。
第二十五条:奖励措施:在征收搬迁签约期限起始之日7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0元/?给予奖励;在15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元/?给予奖励;在25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给予奖励;在30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5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协议和履行协议的先后顺序排名,在还建房中优先选择一套还建房,被征收人选择的除一套之外的还建房的房号,由被征收人根据选择的还建小区及还建房面积不同分组抽签确定。
第二十七条: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形成的无合法证件手续的建筑,被征收人按指挥部《关于城东新区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征收无合法证件手续房屋的处理意见》补齐税费、接受处罚,并主动签订协议的,比照同类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否则,不予补偿,依法强制拆除。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临时抢建的房屋、构筑物等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征收部门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对被征收人房屋实行统一拆除,原被征收房屋所人有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并将房屋所有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证件及时提交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私自拆除房屋的,一切拆除安全责任和损失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九条:房屋用途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等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用房认定给予补偿安置,如已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经营3年以上,并根据经营情况进行纳税的,自营业用房正式拆除之日起,再按一年200元/?的标准给予房主两年的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此次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此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9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阳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201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