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起,武汉市工商局联合武汉市旅游局整治旅游服务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共审查了1181份旅游服务合同,发现276条问题条款。国庆长假临近,昨日,武汉市工商局发布一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的典型案例。
有旅游服务合同规定:“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团未参加项目,费用不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余款。
有旅行社在《预订须知》中规定:“因处旅游旺季,乙方(旅游者)报名付款后,若遇航空公司机票票价上涨,甲方(旅行社)可根据实际差额要求乙方补全差额。”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其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预见旅游旺季机票上涨的现实。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补全差价,是将旅行者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在行程中,消费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之外,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消费者发现餐饮、住宿及其它安排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导游或旅行社提出;遇到有涉嫌免除或减轻旅行社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举报。(王成龙、余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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